商標的發明要經過使用和轉讓的程序。很多人會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把自己的商標轉讓給別人,也就是商標轉讓。
一些企業在商標被核準注冊后便置之不理,商標處于閑置狀態,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。一些想要注冊商標的企業,卻因不愿耗費精力準備申報材料,或不愿花費將近一年的時間等待審批,始終與商標無緣。通過宣傳商標轉讓相關法規和流程,商標轉讓既促進了企業品牌創建,又幫助企業盤活了資產。
1.商標轉讓人對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、服務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,需要一并轉讓,否則商標局將不予核準商標轉讓申請。
2.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不得隨意轉讓。商標注冊人已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,在許可期內如將其專用權轉讓給第三人,必須征得被許可人的同意,并且只能在解除原使用許可合同后,才能辦理轉讓注冊。
3.聯合商標作為商標權人持有的系列商標,聯合使用時才能發揮該商標價值;若聯合商標被分割轉讓,容易造成受讓人和轉讓人在同一商品或服務上持有近似商標,因此聯合商標不能分割轉讓。
4.商標如果存在質押的情況,一旦該商標所擔保的債務不能清償,質押權人(債權人)有權以該商標專用權折價,或者以拍賣、變賣該商標專用權的價款優先受償。
以上問題一定要多多注意,就可在商標轉讓過程中,少走彎路。